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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夫妻共有遗产房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去世后,其名下一套房产由妻子老杨与女儿小张共同继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老杨未经小张同意,与老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出售给老郝,老郝支付房款后入住多年。后老郝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由老杨与小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售夫妻共有遗产房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定老郝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老杨与小张协助老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若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且已实际占有使用,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老郝基于房产登记在老张名下的公示效力,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价款、实际入住,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实践中,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房屋产权归属及继承人情况,避免因无权处分产生纠纷。 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房产未分割前,任一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购买此类房产时,买受人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核实产权及继承人意见,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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