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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存在漏水问题,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从老吴处继承了一间商铺,该商铺此前由老郑的前妻承租,租期届满后未续签合同,实际由老郑继续使用并支付租金。后老郑以商铺存在漏水问题、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停止支付租金,老周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赁物存在漏水问题,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法院认定承租人不能以拒付租金对抗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无违约金约定,判决老郑支付拖欠的租金,驳回老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物出现维修问题时,承租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自行维修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或要求减少租金、延长租期,而不能直接拒付租金。本案中,老郑以漏水为由长期拒付租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实践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维修责任归属,出现问题后及时沟通留存证据,避免矛盾激化。 租赁关系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出租人需保障租赁物符合使用用途,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遇到问题通过协商或合法途径解决,不可采取极端方式对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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