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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父亲晚于爷爷去世,胎儿能否主张继承爷爷房屋的预留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老先生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和独子林某。在林老先生遗产分割前,其独子林某因故也意外去世。此时,林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在分割林老先生遗产时,林某的妻子以胎儿的名义主张,应为胎儿保留其父亲林某本应从爷爷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林老先生的配偶对此提出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两次继承,第一次是林老先生的遗产继承,第二次是林某自身遗产的继承,而这两次继承之间存在转化关系。林老先生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和独子林某。但林某在林老先生的遗产实际分割前也已去世,这触发了“转继承”规则。即林某应继承的份额转为其个人遗产的一部分,由其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本案中,胎儿是林某的子女,根据“必留份”制度的规定,林某的遗产分割须为胎儿预留份额;而林某的遗产中,有部分是继承了林老先生房屋的一般产权份额。综上,胎儿能够间接获得其爷爷林老先生房产的一部分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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