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由侄子继承房屋,侄子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表示接受,是否属于遗嘱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一生未婚无子女,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唯一房产由亲侄子小王继承。王老去世后,小王得知遗嘱内容,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该房产。王老的兄弟姐妹(即小王的父母及其他叔伯姑姨)认为,小王并非法定继承人,其获得房产不属于“继承”,主张该房产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中指定的财产承受人身份是决定性质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以外的人,如侄子,通过遗嘱获得遗产,其法律性质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
因此,虽然王老的遗嘱有效,但侄子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取得房产的方式是接受遗赠。遗赠的接受有明确的除斥期间,即受遗赠人(小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小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表示接受,符合遗赠的生效要件,可以依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老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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