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房屋,其生前赡养的侄子与村委会都主张继承,谁的主张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李为“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生前由其侄子小李长期照顾,小李负担了主要生活及医疗费用。老李去世后,其名下留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小李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有权继承该房屋。与此同时,负责老李“五保”供养的村民委员会则认为,该房屋作为集体资产上的附着物,应由集体收回。双方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五保户”是指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针对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国家或集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特殊群体。判断“五保户”遗产处理的核心在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与集体供养组织(村委会)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若老李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其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则村委会的主张优先。但若未签订,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小李作为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且能取得老李房屋所有权;而村委会作为供养方,物权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