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的情况下,超出部分的宅基地房屋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赵大爷生前通过购买的方式,在本村拥有两处宅基地及房屋。赵某去世后,其子小赵(已独立成户并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主张继承全部两处房产。而村委会认为,根据“一户一宅”政策,小赵只能继承符合其身份的一处房产,超出部分应由村集体收回。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要明确,继承与“一户一宅”是两种制度。继承的客体是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房地一体”和“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必然暂时占有使用其下的宅基地。因此,继承宅基地房屋,在事实上会使继承人(即便已另有宅基地)形成占有使用两处宅基地的局面。这在形式上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因此在继承时需要加以限制,即通过继承新增的宅基地,继承人一般不能进行翻建、扩建,只能对现有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待房屋最终自然坍塌灭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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