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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存在微小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妻子老陆育有三个儿子,老张立下代书遗嘱,指定名下房产及存款由大儿子继承,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但部分见证人未注明日期。老张去世后,另外两个儿子辩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非老张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大儿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存在微小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法院认定代书遗嘱的核心要件具备,部分见证人未注明日期属微小瑕疵,不影响整体效力,判决老张的遗产按遗嘱由大儿子继承相应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以核心要件是否具备为标准,轻微形式瑕疵若不影响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不导致遗嘱无效。本案中,代书人、见证人已签名,结合证人证言和视频,能证明遗嘱是老张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注明日期的瑕疵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实践中,订立代书遗嘱应尽量规范形式,但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遗嘱的真实性。订立代书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避免不必要的瑕疵,同时留存相关证据佐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能顺利执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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