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是继承人的同事,该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病重期间,委托两名同事王某、赵某作为见证人,由王某代书,订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指定由儿子小李继承。事后发现,赵某与小李为同一单位同事,日常有工作往来。李某去世后,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引发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见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仅需要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形式要件,更关键在于见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本案中,见证人赵某作为继承人小李的同事,虽非法定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基于其与小李之间存在一定的同事关系及工作往来,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其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其作为见证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因此,该见证人资格存在重大瑕疵,将直接导致整个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