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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签名,但见证人未全程在场见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老因病住院,聘请两名护工作为见证人,口述遗嘱内容,由其子女打印成文。打印完成后,张老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两名护工随后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事后查明,打印遗嘱内容时,其中一名护工因临时离开并未全程在场。张老去世后,部分子女对该打印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引发继承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打印遗嘱的严格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现行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全过程性。这不仅包括遗嘱签名的环节,更关键的是见证人需在场见证遗嘱内容形成、确认的全过程,即从内容形成到最终签署。本案中,一位见证人在遗嘱内容的打印、形成这一关键环节不在场,导致其无法完全、真实地见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这种程序性重大瑕疵,使得法律所要求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件未能完全成就,直接影响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该份打印遗嘱很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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