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未记录见证人姓名和肖像,能否用于房屋继承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配偶育有一子一女,配偶已先于其去世。王先生因重病身体不便,在两位朋友见证下,通过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房产由女儿单独继承。视频中清晰记录了王先生的完整陈述及签名过程,但未通过画面或声音方式记录两位见证人的姓名与肖像。王先生去世后,其儿子对该录像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要求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这一要求旨在直接、固定地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确认其身份与资格。本案中,录像虽记录了遗嘱人清晰的意思表示,但完全缺失了对见证人身份信息的记录,存在重大形式瑕疵。该瑕疵导致无法核实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也难以充分证明其“在场见证”的全过程。因此,该份录音录像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房屋继承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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