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意识清醒,但未做精神鉴定,继承人能否主张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晚年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主要财产留给女儿。李先生去世后,其儿子提出异议,主张父亲立遗嘱时年事已高,且生前曾有医院就诊记录显示其偶有记忆力下降的表述,认为其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属无效。该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但立遗嘱时未进行专门的精神鉴定。现李先生的子女就该遗嘱的有效性问题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核心在于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份形式上完备的遗嘱本身,就是其意思能力的重要证据,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立遗嘱时必须进行精神鉴定。。提出异议的继承人(主张无效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人在立遗嘱的特定时刻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仅凭“年事已高”、“偶有记忆力下降”等一般性描述或与立遗嘱无关时段的就诊记录,通常不足以推翻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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