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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仅写明“房屋归子女继承”,未明确具体房屋地址,该条款是否生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其中写明“我名下房屋归我子女继承”,但没有明确是哪套房屋。王老先生去世时,其名下登记有两套位于不同城区的房产。其子女就遗嘱所指“房屋”具体是哪一套产生争议,均主张自己应继承特定房产,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的有效性要求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能够被执行。本案中,“我名下房屋”这一表述,在王老先生实际拥有两套房产的情况下,指向的对象存在歧义,无法清晰对应到特定的、唯一的标的物,属于遗嘱内容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将导致遗嘱执行陷入困境,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该遗嘱条款因标的物不确定而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从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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