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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的房屋继承遗嘱,受胁迫方应提供哪些证据才能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在其丈夫李某因病住院期间,被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以“停止支付医疗费”相威胁,强迫其在预先准备好的遗嘱上签字,将李某名下唯一房产指定由该子继承。李某去世后,赵某诉至法院,主张该遗嘱系受胁迫所立,请求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证明遗嘱系受胁迫所立。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所立的遗嘱自始无效,但主张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受胁迫方(本案中赵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胁迫行为客观存在;2.该行为足以使其产生恐惧并违背真实意愿;3.胁迫行为与签订遗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些证据形式可以是胁迫发生时的录音录像、能反映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记录、与对方交涉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能够佐证胁迫背景的医院陪护记录、医疗费缴纳凭证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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