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部分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少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妻子老方育有六个子女,两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遗产,未留遗嘱。长子先于两人去世,其妻子小刘和女儿小孙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次女小吴、三女小陈、四女小郑及小女儿的女儿小王也为法定继承人。部分被告辩称小刘和小孙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小刘和小孙对此不予认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部分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少分遗产?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和小孙等继承人存在应当少分遗产的情形,判决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房产份额、房屋租金及相关补助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只有在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本案中,被告虽主张部分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判决平均分配。实践中,主张其他继承人少分遗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被继承人需要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却未履行义务等证据;继承人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保障自身继承权益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