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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保障性住房,继承人能否继承合同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丈夫离婚后,按政策购置两套保障性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老陈去世后,两套房屋分别由次女小陈和丈夫居住,长女小吴要求继承其中一套房屋的合同权益,小陈辩称小吴已取得另一处房产,无权再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保障性住房,继承人能否继承合同权益?法院认定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权益属于老陈的遗产,小吴与小陈均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判决两人各自继承两套购房合同权益的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虽未取得完整物权,但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老陈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对应的合同权益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继承人继承此类财产时,需明确遗产范围为合同权益,后续可凭继承文书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若继承人对分配方式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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