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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代位继承时,能否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妻子共育有两子,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张某甲育有一子小张。张先生的妻子以及张某甲均先于张先生去世。张先生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名下一套房产成为遗产。现张某乙与小张就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张某乙认为其作为唯一在世的子女,应继承全部房产;小张则认为,其作为张某甲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并主张与叔叔张某乙平分该房屋。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代替其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其性质是“代表继承”而非“独立继承”,即孙子女代表其已故父/母的法定地位参与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人(小张)只能继承其父(张某甲)有权继承的份额。因此,遗产应由张某乙与小张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共同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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