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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育有二子,长子陈甲与次子陈乙。陈甲因家庭矛盾,故意杀害陈某未遂,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刑罚。后陈某因病去世,未立遗嘱,留下房屋一套。陈甲因其犯罪行为已明确丧失继承权。现陈甲之子小陈(陈某的孙子)主张,其作为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父陈甲本应获得的遗产份额。陈乙则认为陈甲已丧失继承权,小陈无权代位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属其中。因此,陈甲因故意杀人未遂丧失继承权,自始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代位继承的基础灭失,其子小陈无权再代表一个已经丧失资格的主体去继承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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