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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以对方名义回迁的房屋,应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汪与妻子老岳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财产归老汪所有,后二人离婚不离家,婚内平房以老岳名义参与棚户区改造,回迁一套房屋。老岳去世后,儿子小岳常年在国外,老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回迁房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以对方名义回迁的房屋,应如何继承?法院认定回迁房屋系婚内平房转化而来,按离婚协议约定应归老汪所有,小岳认可该事实,判决案涉回迁房屋由老汪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原婚内财产的回迁、过户等手续,不改变财产的实际归属。本案中,回迁房屋的原始财产为婚内平房,离婚协议已约定归老汪所有,虽以老岳名义办理回迁手续,但房屋实际所有权仍归老汪,老岳去世后该房屋不属于遗产,老汪依法取得全部权利。实践中,离婚时应明确财产的归属及后续处理方式,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离婚后办理财产相关手续时,应及时变更产权登记,避免因产权登记与实际归属不一致引发继承或分割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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