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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时能否要求分割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方与小邓系同性恋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因小方无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小邓名下。后二人分手,小方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要求小邓支付房屋折价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同性恋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时能否要求分割房屋?法院认定双方具有共同购房合意,房屋为按份共有,结合出资比例、购房资格贡献等因素,判决小邓向小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同性恋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居住使用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分手时可依法分割。本案中,法院未因双方为同性恋人关系否定共有财产的性质,而是依据出资事实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实践中,非婚姻关系同居的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分手时的分割方式等,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未签订协议,应留存出资凭证、沟通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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