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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抚补助金未及时分割,继承人能否多年后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程与妻子老方育有四个子女,老方、老程先后去世,单位发放的丧抚补助金由女儿小程领取。多年后,儿子小冯诉至法院,要求小程返还其应得的丧抚补助金及占用费,小程辩称部分补助金已用于丧葬支出,且小冯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丧抚补助金未及时分割,继承人能否多年后主张权利?法院认定丧抚补助金属于继承人共有财产,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判决小程向小冯支付相应份额的丧抚补助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丧抚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继承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法定分割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规定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权利无法实现。实践中,领取丧抚补助金的继承人应及时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事宜,不得擅自占有;其他继承人也应关注遗产分割情况,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拖延引发更多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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