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无遗嘱人签名但有捺印及见证,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丈夫育有五个子女,丈夫去世后,老吴在两位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指定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小儿子继承,老吴在遗嘱上按捺手印(未签名),见证律师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且有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记录。老吴去世后,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其他子女辩称遗嘱无老吴签名,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打印遗嘱无遗嘱人签名但有捺印及见证,是否有效?法院认定打印遗嘱系老吴真实意思表示,虽无签名但有捺印及见证律师见证、视频佐证,判决遗嘱有效,小儿子有权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需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要件。本案中,老吴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名,以按捺手印的方式确认遗嘱内容,结合见证律师的证言及视频记录,足以认定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符合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形式上的瑕疵,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遗嘱有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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