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遗产时能否多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丈夫老周育有一子小李,二人婚后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老周名下。老陈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产份额。老周辩称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老陈对房产无贡献,且自己与老陈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遗产时能否多分?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陈享有一半份额,老周与老陈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判决小李继承房产五分之一份额,老周继承五分之四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应先析出配偶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老周与老陈共同生活,对老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法院的判决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实践中,判断是否尽主要扶养义务,应综合考虑照顾的时间长短、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多方面因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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