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黄与妻子老李育有九个子女,二人曾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案涉房产及动产由特定儿子继承。后老黄撤销此前部分遗嘱内容,重新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另一儿子继承,动产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老黄、老李去世后,各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遗嘱为准?法院认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判决房产由指定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动产及股权按最后遗嘱约定的比例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老黄先后订立多份公证遗嘱,后续遗嘱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和撤销,应以最后的遗嘱确定遗产分配方式。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允许遗嘱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遗产分配方案。遗嘱人在订立多份遗嘱时,应明确撤回或变更此前遗嘱的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