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份额由一子继承,该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丁与丈夫育有六个子女,丈夫去世后,老丁与女儿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产由二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后老丁订立公证遗嘱,指定其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儿子继承。老丁去世后,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母亲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份额由一子继承,该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老丁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份额,判决案涉房产中属于老丁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儿子继承,房产由儿子与女儿按份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享有独立的处分权,可通过遗嘱等方式指定继承人。本案中,老丁通过调解书取得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其订立公证遗嘱将该份额指定由儿子继承,系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遗嘱有效。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确认被继承人对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独立所有权或份额,若权属清晰,遗嘱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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