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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订立公证遗嘱处分共同财产,该遗嘱是否全部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蔡与妻子老刘共同共有一处房产,老刘去世后,老蔡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及应继承老刘的部分全部指定由大女儿继承。老蔡去世后,大女儿要求二女儿、继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女儿、继女辩称老蔡无权处分老刘的财产份额,遗嘱部分无效,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订立公证遗嘱处分共同财产,该遗嘱是否全部有效?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蔡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及继承老刘的份额,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产归大女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本案中,老蔡的公证遗嘱明确处分的是自己名下及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未超出其有权处分的范围,遗嘱合法有效。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订立时需确保处分的财产权属清晰,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同时核对遗产权属是否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在订立遗嘱前,明确财产归属,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协商一致,单独订立遗嘱时仅能处分个人份额;继承人若对遗嘱效力有异议,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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