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偏心儿子多分财产,女儿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与丈夫老许育有四个子女。老许去世后,老郑将两套老宅拆迁置换的四套房屋分给两个儿子各两套,企业也由小许控制。老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雇佣保姆照顾,产生了医疗费和保姆费,由小许、小许垫付。老郑起诉要求四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和保姆费,小许辩称老郑偏心儿子,自己不应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偏心儿子多分财产,女儿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认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是否公平分配财产无关,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郑赡养费 300 元,平均负担已产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今后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由四人平均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不受父母财产分配情况的影响,子女不能以父母偏心、未分到财产等为由拒绝履行。本案中,小许以老郑偏心儿子多分财产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有权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子女无权干涉,更不能以此对抗赡养义务的履行。子女在面对父母财产分配不公时,可与父母协商沟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父母在分配财产时,也应兼顾各子女的利益,尽量避免因财产分配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子女赡养的积极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