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系继承人的“干爹干妈”,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与妻子老苏育有六个女儿。老郑夫妇留有一处宅院,后该宅院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小郑提交老郑的代书遗嘱,约定老郑的全部财产由小郑继承,代书人系小郑的 “干爹”,见证人系小郑的“干妈”和姐夫。其他女儿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系继承人的 “干爹干妈”,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法院认定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见证人不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他女儿已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需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这里的 “利害关系” 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本案中,虽然见证人系小郑的 “干爹干妈”,但结合农村地区的社会实际,这种亲属之外的帮扶关系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且遗嘱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订立代书遗嘱时,为避免产生争议,见证人应优先选择与继承人无任何亲属关系或利益关联的人,如邻居、同事等,并确保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的订立过程。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见证人有利害关系、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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