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未由遗嘱人签名,仅盖人名章,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妻子老杨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二人留有两处宅基地房屋,老张夫妇于 1992 年订立代书遗嘱,约定二人去世后房屋由小张继承,遗嘱上有老张、老杨的人名章,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但无老张、老杨的亲笔签名。老张夫妇去世后,小张起诉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未由遗嘱人签名,仅盖人名章,是否有效?法院认定代书遗嘱需由遗嘱人签名,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明确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签名是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的重要形式,仅盖人名章不符合法定要求,无法充分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遗嘱虽有遗嘱人的人名章,但无亲笔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认定无效。订立代书遗嘱时,遗嘱人应亲自签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名的,应按指印,并确保代书人、见证人符合法定条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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