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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无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的祖母老臧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老臧申请将安置房屋的户主更名为老刘,约定老刘需保障老臧生前在该房屋的居住权。老刘与老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拆迁安置房屋出售给老许,老许支付了定金。后老许因房屋迟迟无法交房且无法办理产权证,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老刘辩称自己对房屋有处分权,不同意返还定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卖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无完整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定老刘对房屋无完整处分权,买卖合同侵犯了老臧的居住权,判决合同无效,老刘返还老许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合同可能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本案中,老刘虽交纳了房款并收房,但老臧的更名申请中明确约定老刘需保障老臧的居住权,老刘在未征得老臧同意且未保障其居住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老臧的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时,买受人应核实出卖人是否对房屋享有完整处分权,查看拆迁安置协议、产权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确认房屋无权利瑕疵后再签订合同,避免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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