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后,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丈夫老吴育有五个子女,小吴、小吴、小吴、小吴、小吴。老吴去世后,老陈留有一套个人所有的房屋,未立遗嘱。小吴生前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后小吴去世,其丈夫老柴和继女小柴作为小吴的继承人,辩称小吴出具声明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认可该声明,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后,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法院认定小吴出具的放弃继承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老柴、小柴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吴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房屋由小吴、小吴、小吴、小吴按份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有权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继承人无权再主张继承该遗产。本案中,小吴以自书形式明确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老柴、小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声明的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前,应慎重考虑,明确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避免事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若认为放弃继承声明是在受欺诈、胁迫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下作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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