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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约定,由一方代替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报酬为遗产份额,该约定能否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石夫妇育有六名子女。六兄妹协商约定,大哥因个人原因无法照顾父母,由二哥代替大哥履行赡养义务,大哥将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让给二哥作为报酬,大哥每年支付父母生活补贴。父母去世后,大哥放弃继承遗产,未按约定将遗产份额转让给二哥,二哥起诉要求大哥支付相应报酬及生活补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兄弟姐妹之间约定以遗产份额作为赡养报酬,该约定能否履行?法院认定后续继承人达成新的继承协议,变更了原协议内容,且二哥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大哥支付生活补贴,驳回二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兄弟姐妹之间约定以遗产份额作为赡养报酬,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后续继承人达成新的遗产分配协议,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原协议相关条款不再履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继承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之间的赡养约定不能免除各自的法定义务,若一方未履行约定,另一方应及时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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