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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邵与妻子育有四名子女,小邵、小邵等。妻子去世后,老邵立下第一份遗嘱,将存款分配给四名子女,房屋由两个儿子共有。后老邵再次立下代书遗嘱,对存款、房屋等遗产重新作出分配,指定存款已分配完毕,房屋拆迁款由两个儿子平分。老邵去世后,三名子女起诉要求分割存款、抚恤金、房屋等遗产,小儿子辩称应按第二份遗嘱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为准?法院认定第二份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有效取代第一份遗嘱,判决抚恤金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需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在订立多份遗嘱时,应明确撤销此前遗嘱,避免内容冲突。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审查遗嘱的效力和先后顺序,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依法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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