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配偶父母之间的款项往来,能否认定为借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许与小姜原系夫妻关系,小许是老许夫妇的儿子。小许与小姜婚姻存续期间,老许的银行账户多次取款,同日小姜的账户有相应金额存现。小许去世后,老许起诉要求小姜偿还借款,小姜辩称款项是老许对小许的赠与,并非借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配偶父母之间的款项往来,能否认定为借贷?法院认定银行流水、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借贷关系存在,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姜偿还老许借款及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亲属之间的款项往来,若主张为借贷,需提供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证据,如借条、录音、转账记录等。仅有资金流水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还需结合双方陈述、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亲属之间借贷应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若为赠与,赠与人也应明确表示,避免因款项性质不明引发诉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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