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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夫妻共同房产,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与妻子育有四名子女等。老刘夫妇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老刘名下。老刘去世后,两个儿子相继去世,留下儿媳和孙子女。老刘的妻子年事已高,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儿媳辩称两个儿子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刘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两个儿子的份额由其配偶和孙子女代位继承,判决老刘的妻子分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女儿各分得十分之一,儿媳和孙子女各分得三十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有权代位继承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应了解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秉持互谅互让原则处理遗产分割事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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