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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的房产,能否由监护人擅自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苗某房产由未成年女儿继承(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擅自将房产出售,苗某父母主张监护人无权处分,要求追回房产。法院判决: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需为被监护人利益,擅自出售非为利益,处分行为无效,需追回房产。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遗产的限制。监护人仅能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继承的房产,非为利益的处分行为无效,其他亲属有权主张撤销。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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