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能否多分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严某房产由子女继承,小女儿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分割时小女儿主张多分,其他子女要求均分。法院判决:小女儿属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酌定分得60%房产份额。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产分配的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份额,体现遗产继承的人道主义原则。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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