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仅1名见证人,能否作为房产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孔某突发疾病,临终前在1名亲友见证下口头表示房产归女儿继承,孔某去世后,儿子主张口头遗嘱见证人不足,应按法定继承。法院判决:口头遗嘱需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仅1名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且需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未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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