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涂改未注明,涂改部分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金某自书遗嘱,原载明房产由子女均分,后涂改为“归儿子一人继承”,未在涂改处签名注明日期。金某去世后,女儿主张涂改部分无效,儿子主张按涂改后内容继承。法院判决:自书遗嘱涂改未签名注期,涂改部分无效,房产按原内容均分。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自书遗嘱的涂改生效规则。自书遗嘱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亲笔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无标注的涂改内容无效,按遗嘱原始内容执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遗嘱涂改、增删内容未注明修改痕迹的,涂改增删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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