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胎儿能否代位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贾某儿子先于其去世,儿媳此时已怀孕,贾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亲属主张胎儿无继承权,儿媳要求胎儿代位继承儿子应得房产份额。法院判决: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房产份额,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胎儿的代位继承资格。胎儿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胎儿可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份额需先行保留,胎儿出生为活体的直接取得该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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