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胡某老伴早逝,无子女,晚年由儿媳韩某照料起居、承担全部赡养费用,胡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兄弟姐妹主张继承房产,韩某主张自己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判决:韩某对胡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独自继承房产。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丧偶儿媳的继承权特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突破法定继承顺位限制,直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