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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房产增值部分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田某去世后留有房产,未及时分割,半年后房产增值50万元。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就增值部分归属产生争议,部分主张增值归实际管理人,部分主张作为遗产均分。法院判决:房产增值部分系遗产孳息,属于遗产范围,由继承人共同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产增值部分的归属认定。被继承人去世后至遗产分割前,房产自然增值部分属于遗产孳息,应纳入遗产范围,由全体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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