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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全部还债后又发现债务,继承人还要清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小李作为唯一继承人,用父亲留下的20万元银行存款和变卖父亲名下的房屋所得的55万元,共计75万元,全部用于清偿李老先生生前已知的医疗费和银行贷款等债务。遗产处理完毕后,一位债权人张先生突然出现,持有一张李老先生生前亲笔签名的10万元借条,要求小李偿还。小李认为遗产已分文不剩,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成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1161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法律上不负清偿责任。小李作为继承人,已经用继承的75万元遗产清偿了当时已知的债务。这表明他已履行了“以遗产为限”的清偿义务。此后新发现的10万元债务,已无剩余遗产可供清偿,小李不需对事后出现的新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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