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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欠被继承人的钱没还,其他继承人能用他分到的房子来抵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爷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由两个儿子王大和王二法定继承,各占50%份额。继承过程中,王二出示一张由其亲笔书写、王大爷签名的5万元借条,证明王大生前曾向父亲借款未还。王大承认借款事实但称无力偿还。双方协商未果,王二遂起诉要求将王大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直接抵扣其5万元债务,差额部分再进行分配。法院判决支持王二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大对王大爷的5万元借款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王大爷的生前债权,是其遗产的一部分。而王大继承房产份额的权利,源于其继承人身份。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单方“以房抵债”,应当先从包括房屋的总遗产中析出5万元抵债,再进行分割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30条,遗产分割应先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包括对继承人的债权)。本案中,5万元借款应先从王大爷的总遗产(包括案涉房屋)中作为债权予以收回,形成可供分割的“净遗产”。在遗产分割前,应先以遗产清偿该笔5万元债权。即房产变价或折价后,先从总价值中提取5万元归王二,剩余价值再由王大、王二各按50%份额继承。王大不能简单地用继承份额直接抵扣,否则会侵害王二对遗产的平等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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