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前赠与”财产与“遗嘱”分配冲突时,以哪个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老先生曾口头承诺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儿子张三,并交付了房产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因父子矛盾,张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该房产留给女儿李四。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三凭房产证主张权利,李四则拿出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双方争执不休,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产归李四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张老先生虽交付房产证,但未过户,因此案涉房产所有权仍归其所有。张老先生去世后,其遗产(包括未过户的房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李四的继承权优先于张三的赠与主张。综上,案涉房产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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