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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子女能否要求多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爷和李大妈系再婚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李大妈和前夫育有一子小李,张大爷和前妻育有一女小张,小张与张大爷的前妻共同生活,小李与张大爷、李大妈共同生活。张大爷病重时,一直是小李在照料,小张虽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未经常看望父亲。现张大爷病重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小张与小李、李大妈就张大爷与李大妈婚后所购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小李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房产;小张则认为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三人均等分割。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本案的法定继承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子小李有权要求多分张大爷的遗产份额。但需注意,该套房屋首先属于张大爷与李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李大妈所有,剩余一半(即张大爷的遗产)再由继承人进行分割。小李与张大爷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又因其对张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以多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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