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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发现房屋被抵押的,能否要求保留必要居住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后因王某未能偿还贷款,银行起诉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该抵押房屋。在执行阶段,小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屋是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居所,要求法院在拍卖房屋后,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或提供临时住房,以保障基本居住权。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要求保留必要居住份额的请求权利不能对抗在先设立的银行抵押权。银行仍有权就房屋的全部价值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执行程序中需为继承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基本居住保障。首先,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且合法有效。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原则,该抵押权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所有权。其次,虽然抵押权优先,但执行程序必须兼顾社会效果和人权保障。如果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用于家庭生活的必要居住房屋,法院在执行时可以从拍卖款中扣除或另行安排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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