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抵押房屋,债权人能否主张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牛爷爷(化名)生前将其与配偶购买了一套房屋,育有一子牛牛(化名)。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牛爷爷经配偶同意将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王某(化名),之后牛爷爷去世,其配偶先于其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下遗嘱。两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牛牛在做遗产公证时书面明确放弃继承该房屋,但仍然实际居住占有中;债权人王某得知后主张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要求牛牛搬出案涉房屋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牛牛未同意,王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案涉房屋现为“无主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牛牛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其书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此,牛牛在法律上丧失了继承人身份,案涉房屋成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其次,王某与牛爷爷的债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延续性,王某可以主张抵押权,要求牛牛协助其完成过户义务。
最后,由于牛牛已经放弃继承,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属于无权占有。债权人王某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对抵押物的妨害,即要求无权占有人牛牛搬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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