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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继承房屋后一方擅自出租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租金及确认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大爷与配偶吴大妈婚后育有二子刘一、刘二,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刘大爷、吴大妈先后因病去世,二人均未留下任何遗嘱,遗产为上述房屋一套,依照法定继承由刘一、刘二均等分割,各占50%产权份额。现刘一未经刘二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某使用,刘二得知后认为刘一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上诉法院,要求分割租金及确认继承份额。法院支持了刘二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下时被出租,租金作为房产的收益,属于共有财产的孳息,也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观点,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因此,本案中,刘一擅自出租房屋,侵犯了刘二的权利,刘二有权向法院要求保留自己的继承份额;其次,刘一出租所获租金,应由共有人刘一、刘二一同享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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