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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立户后,其他继承人能否要求继承原户主的承包经营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与刘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马甲、马乙、马丙、马丁。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马戊,马戊自幼便跟随马某与刘某共同生活成长。马甲、马乙、马丙、马丁成年后均已独立成家分户。2017年,马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该合同附件记载:家庭承包成员为3人,分别是马某、刘某、马戊。此后,马某去世。刘某、马甲、马乙、马丙、马丁作为原告,将马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由刘某继承马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份额,剩余50%份额由刘某与马甲、马乙、马丙、马丁平均继承。法院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马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其本人,还包括配偶刘某和私生子马戍,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马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即刘某与马戍。由于马甲、马乙、马丙、马丁分家立户后,不是马某的承包户成员,根据《民法典》与《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因此马甲、马乙、马丙、马丁不得要求继承马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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