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办理丧葬事宜的,继承人能否捐赠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与秦某某婚后生育小程等四子一女。程某病故后,因其子女均在外工作,村委会出资为其购置棺材等丧葬用品并办理了丧葬事宜。程某生前尚有存款人民币余额9万余元,其配偶秦某某与程某英等五个子女因继承权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及镇综治中心、镇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各方继承人达成调解协议,将遗产赠与村委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体现了多元化解继承纠纷的路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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